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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命比城里人“少”10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遭质疑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有关规定,让不久前因车祸致死的何沛刚的妻子陈凤艳在失夫之痛外,感到另一 种心痛。按照这部新法规规定,若其夫是城镇居民,可能获得152880元的死亡赔 偿,但因其是农民,仅可能获得33940元。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律师和当事 人都认为这部司法解释是一部拉大城乡差别、对农村居民有失公平的法律文件。 农村人补偿标准很低 今年10月5日晚上,何沛刚到云南呈贡县的一位朋友家去玩,晚11时10分左右,他和一个老乡走到斗南路口处的人行道上时,一辆小货车朝他们撞了过来。何沛刚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10月27日,陈凤艳拿到了呈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方认定肇事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拿到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后,陈凤艳准备对肇事司机杨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当陈找律师咨询时,律师告诉她,因为他们家是农村人,属于农业户口,按照今年实施的新法规,补偿标准将很低。当从律师处得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现在要分别按农民和城镇居民以不同的标准来赔付时,陈凤艳感到难以接受。 生命价值也有城乡差别?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朱志律师说,对今年出台的这一新法规不理解的并非陈凤艳一人。此前,许多人在认真阅读了这部新法规后,曾经打电话向其咨询和探讨,均认为这部法规对农民极不公平。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而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0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显示,2003年云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为7644元,农民年均纯收入才1697元。照此标准计算,如果在云南省,同等条件的青壮年(以下均以青壮年为例,60周岁、75周岁以上公民的标准不在本文涉及之列),城镇居民和农民在2004年5月1日后因交通事故致死,农民死者家属拿到的死亡赔偿金是33940元,而城镇居民死者的亲属拿到的死亡赔偿金则是152880元。也就是说,城市居民与农民的生命价值的比例在这里体现为4.5比1。直观地说,在同样情况下4.5个农民的死亡补偿才抵得上一个城镇居民的死亡补偿! 朱志律师说,同样是人,城镇人口的命为什么就那么“贵”,农民为什么就那么“不值钱”呢? 司法解释有违宪法? 另外,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显示,不仅死亡补偿金有城乡之分,就连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同样是中国公民,不同的是有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分,当他们的生命权因伤害被剥夺后,其赔偿价值竟是如此截然不同,这显然有违宪法的初衷。 认定违宪可向人大提意见 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一系的张向前副教授说,过去的赔偿标准不分农村城市,搞的是“一刀切”,可能在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才重新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初衷肯定是好的。 从目前农村与城市的赔偿标准来看,差距的确是大了点,但从法理上讲,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的相对平等,要辨证地看待。对于司法解释是否违宪,要从这一解释的目的和法律精神是否保持一致来分析,如果认为其的确违宪,可从法理上提出道理,向最高人民法院说出理由,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一解释真的有问题,即可重新作出司法解释。 据云南信息报郭春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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