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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么赔股民大呼搞不懂
上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收购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果破产清算,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尽管如此,本报近两日仍接到上百位股民的热线电话,表示虽看了《收购意见》,但仍是一头雾水,很多问题都没搞清楚。 不少股民抱怨说,本想找券商问个明白,但营业部工作人员一句话就打发了,“没问题,国家不是说了嘛,保证金全额收购。”再问细点,工作人员往往就说“不清楚”,不知是真不清楚还是搪塞了事。股民们纷纷表示,希望通过本报,得到专业人士更细致、更准确的解释。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收购意见》中有一条,“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这种个人债权超过10万部分将按九折收购。但成都股民王先生搞不懂了,“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否意味着,我的股票账户上的现金被券商违规挪用了,就可以获得百分之百的赔偿,如果股票被券商违规挪用了,超过10万部分就要打九折? 成都股民曾女士也感到十分困惑,“我在某券商营业部买了30万国债,如果该券商违规挪用了我的国债,超过10万部分是否要打九折?”曾女士十分气愤地抱怨道,“我又没犯错,凭什么要我承担风险?如果真要打九折,还有谁敢买股票、国债?” 与王先生、曾女士不同,某私募机构操盘手刘先生非常头疼的是,自己手上有20多个账户,现在一大半找不到“主”了。这些账户,当初都是用农民的身份证开的,现在根本找不到人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这些账户会不会被认为是机构债权,不予收购呢?” 记者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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