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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打折”女儿告父亲


  因月收入近5000元、身为大学讲师的父亲不愿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前妻和女儿愤然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抚养费打折父女对簿公堂
  昨日,原告郑晓称,1985年她与比自己小2岁的陈刚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女儿雪儿,但夫妻俩因感情不和,于1998年2月9日离了婚,女儿的监护权归陈刚。但离婚后第三天,陈就称自己无房子、无时间、无精力照顾雪儿,委托郑带养两年,并签下协议:每月付给孩子300元生活费。“但陈刚不仅拖欠生活费,而且还打了折扣,每月只给200元,两年后,孩子再次要求到父亲身边生活,却遭到拒绝。”
  据郑称,两年前她就从四川仪表厂内退了,每月只有350元工资,而女儿正处在高三阶段,各种开销都非常大,陈支付的费用根本不够。在雪儿明确表示愿意由母亲抚养的前提下,郑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要求,请求按有关规定将陈月收入的20%即1000元左右,判为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工作为止。
  父亲当庭出具“低收入”证明
  被告陈刚辩称,他没有无故拖欠抚养费,还时常给女儿买生活用品。但目前自己再婚,并有70岁老母要赡养,还要缴纳房屋贷款,每月仅2500多元的收入,经济压力也很大。同时,他还出示了重庆师范大学信息技术系开具的收入证明。
  法庭调查:被告月收入近5000
  法官仔细查证了陈提供的证据后表示,因重庆师范大学信息技术系并非独立法人资格,其提供的“陈每月平均收入2334元”的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同时,法庭发现陈的真实收入与法庭调查的数据出入很大。据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物资处出具的工资纳税记录,推算出陈今年6月的最高月收入达7834元,而今年以来的平均月收入在4996元左右。
  随后,陈当庭表示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表示,到明年6月女儿高中毕业时止,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于女儿读大学的费用,以后再说。最后,原被告没能达成共识,法院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罗暄


 
今日共28版 第3564期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0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2004年11月09日 星期二
总编辑:刘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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