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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O”车也要交养路费了

  
  昨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了新的公路养路费缴纳指南

  昨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了新的公路养路费缴纳指南,曾经免单的“渝O”车辆也被纳入养路费缴纳范围。据悉,从今年起,重庆市交通征稽机构将采用公路养路费全市微机联网征收、银行代收方式进行。
  六种车需缴养路费
  据介绍,新的养路费缴纳范围包含六种车辆,分别是:(1)领有牌照(含临时牌照、试车牌照、专用牌照)的各型车辆;(2)公安、司法部门除按规定免征的定编警车、囚车以外
  的其他车辆(含原政府机关编号为渝O的车
  辆);(3)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4)驻市内的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5)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在渝使用的车辆;(6)临时入境后,驻、行我市的各种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车辆。享受免(减)征车辆《按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征收标准有调整
  收费标准具体调整后如下:客车190元/月吨;货车160元/月吨;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非客货运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拖拉机80元/月吨。
  另外,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21座(含21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为:25元/月吨。征收方式将按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和核定的征费吨位计征,或按每月每车(台、套)核定的征费额计征方式进行。
  部分车辆按旬计征
  另外,新的征收办法还将对部分特殊车辆实行按旬计征,此类车辆分为5类,分别是:(1)临时行驶公路的10吨以上吊车和40吨以上平
  板拖车;(2)停驶1个月后复驶的车辆;(3)报停停驶期间进行大修、中修或接受年检(审)需行
  驶公路的车辆;(4)事前申报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不足1个月,经征稽机构核准减征、免征的车辆;(5)新购置或领用临时牌照(不含领用临时牌照的待报废车)不足1个月的车辆。
  2005年全市联网收费
  据悉,在缴费期间,市征稽局将在各区、县(自治县、市)设立交通征稽机构。目前,市交通征稽机构已着手进行公路养路费全市微机联网征收、银行代收工作,今年主城六区的养路费即可通过微机联网进行银行代收。2005年内,全市范围内将实现微机联网,各区、县(自治县、市)车辆均可就近办理缴费手续。但车辆新增入籍、转入、转出、停征、报停、报废、调驻市外手续和欠费一月以上车辆缴费,仍须回原车籍所在地办理。
  不按时缴费加收滞纳金
  车辆所有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将由征稽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复式计算法缴纳,其计算公式为:滞纳金(W)=逾期未缴费累计总天数(D)×月应缴公路养路费额(M)×万分之五。同时,市征稽局公布了业务咨询电话:(023)89088620,投诉监督电话:(023)89088601
  记者何骏


 
今日共28版 第3564期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0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2004年11月09日 星期二
总编辑:刘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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