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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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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要闻
2008.3.27 星期四
不协助执行 单位负责人小心遭拘
修改后的《民诉法》4月1日起生效,修改条文60%涉及执行,重击“老赖”痛处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就新法的亮点和实施问题召开通报会。会上指出,这次新修订的《民诉法》中涉及执行程序的有11条,约占修改条文的60%,其中对原条文修改的有6条,新增加5条。从总体上看,新《民诉法》将直击“老赖”的痛处,以后“老赖”的日子将会越来越难过。
破解执行难 首次约束协助执行人
新《民诉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拘留措施。这是法律首次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人。
同时,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的修改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改变“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局面。
收到通知 被执行人须“报告财产”
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通知书”后,必须在10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耍赖”最高可罚30万元
修改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提高了对“老赖”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单位由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通过将罚款数额的幅度提高到原规定的10倍,可以对某些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
此外,新法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前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申请时间是半年,涉及到个人执行期间是一年,这样使得执行人心存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间,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确定为两年,保证了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再审 须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将先前《民诉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5项事由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这种做法使得老百姓更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也使得申请再审的情形更具体明确。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次修改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再审。
13种情形 检察院可提起抗诉
同时,新法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来规定检察院可以因为4种情形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次修改民诉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的情形具体为13项,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省法宣 记者 李寰 郑钰飞 实习生 张实秋
高院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须上1亿
昨日,省高院下发《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相应地提高了省高院和各级中院的立案标的额标准,这个规定也将从今年4月1日起生效。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民诉法》修改以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法院对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缩小,高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而以前是3000万元;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台地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省法宣记者李寰郑钰飞